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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9-12-04 10:04:35

西安市各开发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西安市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保障住房正常的维修、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现结合我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及财务管理程序,具体通知如下:

一、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归集管理程序

(一)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依据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交存住宅维修资金,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售房款中提取住宅维修资金。

(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三)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交存程序

1. 受理:售房单位在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制度改革处领取《单位职工住房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审批表》。

2. 开户:到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填写《单位职工住房项目专项维修资金受理申请表》,携带资料申请开立网上办公平台,注册系统软件。

3. 提交:售房单位录入业主信息,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提交。

4. 备案:前往西安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备案,打印《交存通知单》。

5. 公告:在小区张贴公告并将《交存通知单》发给业主。

6. 交存:业主持《交存通知单》、身份证明在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网点交存。

7. 售房单位携带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票据前往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制度改革处办理下一步手续。

二、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程序

(一)提出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材料或其它可证明保修期届满的相关材料、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级管理机构)核实以下信息:

1.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 本次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维修资金列支范围总面积、总户数及维修资金交存情况。

(二)业主表决

售房单位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三)公示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间,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四)首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以下材料,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纸质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首款: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书面材料或其它可证明保修期届满的相关材料;

2.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及业主书面表决明细表》;

3.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首次划转申请表》;

4. 维修工程预算书,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审核报告》;

5. 施工单位资质资料及工程合同书;

6. 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物业服务合同、法人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7. 工程首款发票。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工程首款发票上传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五)首款划转

西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预算金额(维修资金专户列支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将首款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六)组织实施

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区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规定,依法对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竣工验收并公示

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对工程进行验收,签署《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将《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及《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显著位置及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各单元门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内,区级管理机构赴小区现场查勘并留取影像资料。

(八)尾款审核

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维修资金信息系统上传以下材料,区级管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后,物业服务企业持以下纸质材料向区级管理机构申请尾款:

1.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单》;

2.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

3.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尾款发票,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

4. 《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款尾款划转申请表》;

5. 维修工程结算书、图纸,工程造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区级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使用条件的,区级管理机构出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并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工程尾款发票、工程造价审核费用发票上传至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九)尾款划转

西安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工程结算金额,将剩余款项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维修资金使用专用账户。

三、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财务管理规定

按照维修资金年度计息工作方案要求,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中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计息规则一致。其中以整块资金交存的售后公有住房视为单笔交存的维修资金进行计息;分户交存的售后公有住房按照商品房分户进行计息。

四、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程序

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按照商品房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单位职工集资建房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程序等有关问题按照售后公有住房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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